一、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有哪些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有:
(資料圖)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找法網提醒您,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二、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是:
1.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有何區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的。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予以追究;而追究行政責任一般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追究責任。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的。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刑事法律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的嚴厲程度要更加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