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中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
刑訴中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具有外國國籍的。
【資料圖】
二、不能委托辯護人的情形
不能委托辯護人的情形如下: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對于有權委托辯護人的主體范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要是行為人不具有資格的話,肯定就無法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當然,此時我們也要注意,有一些人也是無法擔任辯護人的。
三、刑事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找法網提醒您,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